法德東恒觀點 | 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發(fā)布時間:2020/4/22瀏覽:0

案例引入:標的企業(yè)探礦權無法延續(xù),影響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在新疆龍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與鄭北平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1]龍煤公司主張以下訴求:

1、以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龍煤公司與鄭北平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欲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際控股恒潤泰公司,通過控股優(yōu)勢影響恒潤泰公司的經營、決策,從而實現其股東權益。探礦權作為恒潤泰公司的主要財產,之后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是公司運營產生利益的主要來源,龍煤公司將探礦權行使過程中發(fā)生的政策變化,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理由,并主張適用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

對此法院認為,龍煤公司作為礦產企業(yè),對于案涉礦區(qū)位于風景名勝區(qū)內應當知曉,行政法規(guī)有明確的規(guī)定下,其對政策的走向應當有預見,之后當地政策逐步收緊導致探礦權不能延續(xù)對于龍煤公司而言屬于商業(yè)風險。其次,政策的變化可能導致案涉探礦權無法延續(xù),但目前探礦權仍然存在,《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沒有喪失,龍煤公司仍持有公司股權,并享有股東權益。再次,龍煤公司對鄭北平來函意見的復函中記載,雙方對該礦區(qū)煤炭資源開發(fā)存在的政策性不確定因素已取得共識。龍煤公司明知政策調整,但在復函中表示繼續(xù)推進,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以實際行為繼續(xù)履行合同。政策的逐步收緊不屬于不可抗力,龍煤公司以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協議,不予支持。

2、以資產轉讓違法主張合同無效

龍煤公司認為案涉礦區(qū)位于烏魯木齊南山風景名勝區(qū)內,損害環(huán)境公共利益,《股權轉讓協議》實質為探礦權轉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以案涉資產違法主張合同無效

龍煤公司上訴主張案涉礦區(qū)位于南山風景名勝區(qū)以及國家森林公園內,勘查開采案涉煤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qū)條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轉讓合同,并非是合作勘查開采合同。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是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而本案是股權轉讓行為,因此在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時上述法律法規(guī)不存在適用前提。

由此案例可知,股權轉讓的前期審查工作對轉讓風險回避的重要性。交易方要嚴格區(qū)分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明確交易主體是股東還是公司,防止出現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混同,造成誤解。另外,受讓方一定要審查公司經營狀況,掌握公司主要盈利業(yè)務的市場政策,對入股的商業(yè)風險進行預判,該案中恒潤泰公司探礦權因政策限制不能延續(xù)而影響公司盈利,繼而影響自己作為股東的收益,因此龍煤公司便在股權轉讓協議上反悔。因此股權轉讓交易需慎重,要全面考慮轉讓風險。

2014-2018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除了上述案件反映出的股權轉讓風險,現實交易中還有許多更復雜的風險需要交易主體多加防范。伴隨著股權轉讓交易的增多,股權轉讓糾紛案件量也逐年增加,為營造健康安全的股權交易市場氛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2014-2018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現將《白皮書》中涉及的股權轉讓主要風險點總結如下表,供參考規(guī)避風險:

一、股權轉讓共性風險點

(一)股權轉讓協議方面

1、協議不規(guī)范

1)未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2)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瑕疵

3)就同一股權轉讓簽訂數份內容相異的協議

2.內容不規(guī)范

1)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不明。

2)混淆轉讓主體,將標的公司列為股權轉讓方

(二)標的股權方面

1.標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2.標的股權已設立質押等權利負擔

3.轉讓方出資瑕疵

(三)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方面

1.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

2.書面通知義務標準分歧。

3.異議期,優(yōu)購權依然存在

(四)隱名持股方面的風險

1.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名義轉讓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

3.以股權轉讓形式實現隱名持股

4.以股權代持方式擔保股權轉讓實現

(五)審批與限制方面的風險

1.標的企業(yè)性質與股權轉讓

2.特定經營范圍與股權轉讓

二、特定類型股權轉讓個性風險點

(一)純粹財產移轉股權轉讓

1.轉讓方未盡告知義務

2.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混同

3.合作經營事項履行障礙

(二)股東矛盾退出股權轉讓

1.退出形式不規(guī)范

2.退出事項約定不明

3.退股后標的公司性質變化未予以重視

(三)資本引入股權轉讓

1.入股形式不清

2.股權轉讓未考量增資引起的股權稀釋

3.股權回購設置有待完善

4.公司為股東就股權轉讓行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

風險防范建議

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018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概況可見,大多數股權轉讓案件都是由于股權交易轉讓主體對交易風險的忽視而引起,導致股權轉讓過程出現停滯。但是,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若想避免股權轉讓風險的發(fā)生,必須要強化股權轉讓風險防范意識?;谝陨瞎蓹噢D讓的共性及個性風險,現針對性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一、股權轉讓協議法律風險防范

1、股權轉讓協議形式上要嚴謹。交易雙方及時訂立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保障雙方簽署無瑕疵;委托他人代辦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代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要有規(guī)范的委托授權手續(xù);一轉讓一協議,避免一轉讓多協議引起混淆,謹慎簽訂零對價股權轉讓協議。

2、股權轉讓協議內容上要明晰。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列明標的公司資產、負債等基本情況。雙方要達成合意且協議表述要清晰,對有歧義的概念予以界定,防止因協議內容表述意思不明確引起糾紛。明確轉讓主體身份,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慎重審查主體身份。

二、標的股權的風險防范

1、謹慎審查標的股權的瑕疵,嚴格審查股權轉讓方資質。檢查受讓股權瑕疵是否會影響股權轉讓的順利完成,對股東出資的證明文件包括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進行嚴格的前期審查。比如標的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股權上是否設立質押、轉讓方是否真正具有股東資格、是否圓滿出資等。

2、轉讓方要掌握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相關風險。這一定期限內履行書面通知義務,書面通知的內容主要包含擬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轉讓條件。

3、及時披露標的股權相關信息。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相對處于弱勢,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對股權轉讓方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因素都不是很了解。轉讓方要履行積極披露標的公司資產負債、經營情況、隱形訴訟、對外債務等基本信息的義務,及時告知標的公司股權架構變動、對外投資、收購及被收購計劃等非常態(tài)化信息。

三、隱名持股的風險防范

1、在隱名股東直接轉讓股權場合,可考慮將名義股東作為一方當事人列入協議中,以降低風險。

2、保持“善意”。在明知轉讓方為名義股東未授權的情況下轉讓的,可以要求名義股東予以披露,詢問隱名股東的意思表示,確認隱名股東已授權。否則,若受讓方“惡意”不能善意取得股權。

3、謹慎以股權轉讓形式實現隱名持股、以股權代持方式擔保股權轉讓實現,若非采取以上形式,要保留交易過程中雙方合意的證據,要留意股權的狀態(tài),對轉讓人的動作進行事后監(jiān)督。

四、特殊的風險防范

1、雙方后續(xù)合作事項在股權交易前期就要書面約定明確,包括受讓方進入標的公司后參與管理的領域、對董監(jiān)高人員的指派權限及席位數量、標的公司后續(xù)發(fā)展方向等。

2、雙方后續(xù)合作事項要及時征詢公司其他股東意見,尤其是在雙方后續(xù)合作的承諾涉及標的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意愿時。故交易雙方宜在交易前期與標的公司其他股東進行溝通,征詢其他股東對合作經營計劃的意見,達成合作協議。

3、股東退股,要規(guī)范退股形式,即時履行公司證照、財務賬冊等資料的移交,無法即時履行的,明確移交時間,并與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相掛鉤。另,建議在協議中明確自一方退出標的公司后,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且股東與公司仍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股權對價、辦理登記等股權轉讓必要事項,明確該筆款項性質是股權轉讓款,標的公司應當積極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并明確入股形式。在以資本引入為目的的場合,注重借款、出資與股權轉讓的概念區(qū)分,明確股權回購條件及時間,合理設置擔保條款,明確回購條款性質、回購關系性質、回購履行等事項,與股東達成回購合意。

4、股權收購方承諾以其自身或關聯公司對標的公司進行增資,受讓方應當將增資協議的單獨履行以及增資后對原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稀釋納入考量。股權轉讓擔保中,交易雙方均應當審查公司擔保的程序、熟悉公司章程以及內容的限制。

五、建議交易各方誠信交易,規(guī)范交易

交易各方都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實現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轉讓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受讓方也要自覺履約。另外,規(guī)范交易程序有利于事后救濟,交易各方的交流最好采用書面形式完整呈現意思表示。同時也要樹立風險防范意識,熟悉了解《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熟悉股權轉讓可能涉及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提前準備風險應對方案,嚴格審查標的股權的瑕疵和轉讓方的主體資格,做到知己知彼,將交易風險降低到最小。

為了降低股權轉讓交易風險、保障股權轉讓的順利進行,建議交易主體可以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業(yè)的調查公司等進行前期盡職調查,讓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參與輔助股權受讓方、轉讓方避免法律風險的發(fā)生。此外,還建議標的企業(yè)完善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化管理,謹慎處理股權轉讓事宜,積極配合交易各方轉讓手續(xù)的順利進行。


[1] 2019)最高法民終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