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歌曲《驚雷》涉嫌抄襲? ——淺談互聯網背景下的音樂著作權侵權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4/21瀏覽:0

近日,關于抖音網紅歌曲《驚雷》的討論在互聯網上熱議不斷。先是歌手楊坤在直播中公然diss《驚雷》,認為《驚雷》低俗、難聽,不能稱之為歌曲,而《驚雷》原唱MC六道也是隔空喊話楊坤,聲稱《驚雷》靈感源自老子的《道德經》。然后又有音樂制作人稱《驚雷》的編曲是剽竊他早前創(chuàng)作的一首叫做《姑娘跟我走的》的歌曲,而歌詞也被網友曝光是原版照抄網絡小說《天王主播》某章節(jié)內容。


在吃瓜群眾圍觀網紅明星互撕的同時,音樂創(chuàng)作行業(yè)市場存在的管理混亂、自律度低的問題和音樂版權糾紛不斷的情況應當值得重視。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年報統(tǒng)計,2018年整個中國音樂版權市場中版權方收入規(guī)模為188億元,2013-2018年年均復合增速達59.2%,預計2022年將達到321億元。2018年其許可收入達到3.16億元,同比增長46.23%,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收入占比達54%。在市場發(fā)展迅猛的同時,如何保護音樂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協調網絡音樂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又滿足廣大使用者的需求,減少各方在使用音樂作品時所產生的矛盾成為當下互聯網文化藝術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課題,也與每個音樂人的利益保障息息相關。



一、音樂作品的認定

歌手楊坤是這樣評價《驚雷》的:“《驚雷》根本就算不上一首歌,要歌沒歌,要旋律沒旋律,聽了驚雷真是給我一個驚雷,一個驚雷把我劈醒了?!弊詈筮€補了一句“神馬東西”。《新京報》也發(fā)文稱“音樂沒有高低之分,卻有經典和糟粕之分”。從一般音樂創(chuàng)作人和主流媒體的態(tài)度來看,他們并不認為《驚雷》這類“喊麥”式的音樂表達方式屬于歌曲。那么究竟《驚雷》是否屬于歌曲或音樂作品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下的定義是:“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1992年中國加入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受保護的音樂作品包括“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睆脑摱x可知,音樂作品本身應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范圍內。所以,音樂作品除了符合“由音樂基本要素相互聯結組成常用的形式要素,例如旋律、和聲走向、節(jié)奏、節(jié)拍等,然后由這些形式要素進一步構成形態(tài)側面,例如音樂的曲調、和聲進行、曲式結構和節(jié)奏織體等。音樂作品就是由諸多形態(tài)側面構成”的基本音樂定義之外,還需要擁有獨創(chuàng)性、可復制性與合法性。

獨創(chuàng)性要求音樂作品須由作者構思獨立且利用本人技巧實現創(chuàng)作。英美法系國家認定音樂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采取“額頭出汗原則”,只需作者付出勞動即可認定該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大陸法系國家對作者精神權益更加注重,作者的思維、觀念、格調和感情等人格個性的反射和延伸在創(chuàng)作構思時融于作品,且創(chuàng)作達到一定的高度的音樂作品才具有獨創(chuàng)性。如若《驚雷》歌詞全盤復制網絡小說內容,且作曲照搬《姑娘跟我走》的音調,只是改變其曲調的頻率和節(jié)奏的速度,構成音樂作品抄襲行為,則應當認定為《驚雷》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是受法律保護的音樂作品。

可復制性是要求作品具有在有形物載體上固定并可以通過復制加以傳播和使用的特性?!扼@雷》在抖音平臺爆紅,其原創(chuàng)視頻被轉載下載,且在QQ音樂等平臺可以試聽或下載,是滿足可復制性要求的。

合法性要求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禁止反動、淫穢、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破壞社會的善良風俗。從《驚雷》的歌詞來看,歌詞內容雖然偏于玄幻,也存在“殺伐”、“頭顱”等較為血腥的詞匯,從當下社會公眾認知來看,并不存在低俗和暴力的成分,因此《驚雷》內容是具有合法性的。

因此,在《驚雷》未被法院認定或作者自認為抄襲的情況下,其本身是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下的音樂作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而一旦《驚雷》被認定為無獨創(chuàng)性的抄襲作品,作者MC六道自始不享有對《驚雷》的著作權權益。


二、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常見情形與認定

1.歌曲抄襲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對音樂抄襲曾經做過這樣定義:“音樂抄襲是指將他人音樂作品或者音樂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等權利的行為。”但由于音樂作品本身的構成具有復雜性,要求音樂要素相互組合搭配,如音符的上行、下行等,曲式的24個大小調式、五聲、七聲調式等。還會根據民族、地域、歷史傳統(tǒng)等不同特色,不同要素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的藝術形象。立法和司法工作人員對音樂的基本知識和相關樂理知之甚少。因此我國現行法律并無有關音樂抄襲的具體規(guī)定,各種法律教科書與專著中也很難對音樂著作權保護和音樂抄襲的認定標準給予明確闡述,在司法判例中尚未形成統(tǒng)一標準。

目前司法訴訟實踐中,判定音樂作品侵權也主要是通過音樂作品的旋律對比來進行,從音樂作品的構成及其整體來看,以音樂構成要素為切入點考慮,如旋律、節(jié)奏、和聲;框架、和聲、旋律;作曲、和聲、節(jié)奏、編曲;旋律、和聲、節(jié)奏和格式等結合方式。在音樂作品侵權案件中法官會把自己放在普通聽眾的位置,參照音樂受眾的評判標準。如兩首歌曲之間的相似度非常大,完全肯定之間存在抄襲的成分,則可以直接確認侵權。而如果兩首歌曲之間存在的相似度不大,或者曲調做了相應的變速或亂序處理,歌曲的抄襲判斷較復雜的情形時,法院需要專家出具意見或者以鑒定機構的結論作為判斷歌曲是否構成抄襲的標準。而在音樂界有一種較為流行的定義:8小節(jié)以上雷同就算抄襲。而大眾傳媒對于音樂抄襲除“8小節(jié)原則”外另一種情況:整首音樂主和弦伴奏相同,屬和弦60%的相似,也可認定抄襲。

在《驚雷》抄襲事件中,音樂人成學迅認為《驚雷》是一首完全剽竊的作品,抄襲了自己創(chuàng)作的歌曲《姑娘跟我走的》DJ版的編曲。有網友做出兩首歌的伴奏的聲音譜線對比圖,通過比對,我們不難發(fā)現這兩首歌曲的伴奏可以說是幾乎完全一樣。


網友“全球松子”反映,《驚雷》歌詞抄襲“懵懂的大狗熊”撰寫的網絡小說《天王主播》的第551章?!短焱踔鞑ァ返?51章的名字就是“驚雷”,這第551章的內容一上來就是“驚雷通天修為天塌地陷紫金錘……”,與MC六道的《驚雷》一字不差,而《天王主播》這部小說最后更新時間是2017年,小說總共700多章,有網友推測第551章是2016年就寫出來的。而MC六道的《驚雷》發(fā)行于2017年。因此,不少網友都堅信MC六道《驚雷》的歌詞也是抄襲的。

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歌曲《驚雷》在歌詞和曲調方面均存在抄襲行為,除非MC六道對其進行抗辯,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創(chuàng)作行為先于《姑娘跟我走》和《天王主播》,否則在訴訟中很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及賠償損失等不利后果。


2.翻唱、改編侵權

由于行業(yè)管控不嚴,行業(yè)自律意識差,過快過盛的發(fā)展以及經營不合規(guī)等問題,加之商業(yè)利益驅動,翻唱侵權的情形在近幾年來屢見不鮮。從之前岳云鵬《五環(huán)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糾紛案件到去年綜藝節(jié)目《歌手》中聲入人心男團與迪瑪希演唱的皇后樂隊的《Love Of My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四首歌因未獲得版權方授權而涉嫌侵權。

除了在舞臺演藝表演中翻唱、改編原創(chuàng)歌曲,還有在目前“抖音”、“虎牙”等直播平臺強勢崛起的趨勢下,許多擁有演唱能力的歌手或主播網紅更愿意選擇足不出戶,在直播間表演演唱他人的歌曲作品,吸引大量粉絲,并通過粉絲打賞、流量變現、吸引廣告商入住等渠道來實現營利目的。但主播演唱的大部分歌曲作品,存在很多未經歌曲作品相關著作權人許可和授權的情形。網絡直播平臺未經權利人授權,未獲得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并以營利為目的,構成對其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規(guī)定了可以合理使用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給付報酬的情形:“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本C藝節(jié)目和網絡平臺上的直播與翻唱行為明顯不在此列。而著作權法第37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無論是在線上還是線下表演中公開演唱或是翻唱他人歌曲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網絡數字音樂侵權

由于國家近幾年對盜版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加之互聯網、手機app等信息傳播科技的進一步發(fā)展,盜版音樂制品本身質量劣質,在目前國內已經鮮有發(fā)生大宗盜版音樂侵權案件。而目前更為常見和集中的音樂著作權侵權案件在網絡音樂作品侵權。音樂作品在互聯網、手機上的獲取更具快捷性與便捷性,而部分網絡服務提供商不管音樂作品的傳播是否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以及該傳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只要音樂作品提供方推廣的app或是建立的網站能給自己帶來經濟利益,便會為音樂作品提供方提供暢通無阻的網絡傳播途徑。

著作權法第40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第41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因此,各音樂軟件app、互聯網平臺應當與歌手和表演者訂立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并支付報酬后才能將該音樂上架向使用者傳播和銷售。


三、音樂著作權的保護途徑

針對當前音樂作品侵權現象時有發(fā)生、原創(chuàng)作者權利得不到保護、行業(yè)監(jiān)管力度不足的情況,結合當前法律和相關制度規(guī)定,向廣大音樂制作人、歌手提出以下建議:

1.積極申報注冊權利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無論是商標專利還是版權,預防侵權措施提前做到位才是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最佳選擇。音樂著作權版權的登記足夠成為證實音樂著作權享受人權利的初步證據。為了防止個人和作品信息的泄露以及,請選擇官方指定登記備案機構和在選擇行業(yè)協會等第三方平臺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目前MORP數字音樂版權注冊系統(tǒng)是由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開通的數字音樂在線版權注冊服務系統(tǒng)。該平臺也支持音樂著作權的交易轉讓登記等行為,一旦出現糾紛和侵權情況,受損失的著作權人可以憑借官方平臺登記的信息進行快速維權。

2.發(fā)現侵權積極協商訴訟

很多音樂人、歌手,在其音樂著作權被侵犯時,都不太愿意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權益,存在“厭訟”心理。然而法律途徑卻是最為高效和直接解決爭端糾紛的維權方式。

首先是積極協商,尋求調解。之前承辦以及了解的江蘇及周邊各地知識產權法庭的著作權和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以調解結案。因為相對于法院判決的強制性,調解協商解決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在調解中雙方的磋商與讓步、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案會讓結果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侵權方的抵觸情緒小,一般也會更為迅速高效地履行己方停止侵害與賠償的義務,甚至可能在未來提供雙方合作的機會。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建議委托知識產權律師代理相關侵權案件,固定并收集對方當事人侵權行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維護自身權利。